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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款

本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規定使用者在使用 Carez 營運事務局(以下簡稱「事務局」)提供的 Carez 服務時必須遵守的事項,以及事務局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作為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的人士,請在同意本條款前務必閱讀全部內容。同意本條款後,使用者與事務局之間即成立依照本條款各項規定使用本服務的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契約」)。

適用範圍

  1. 本條款旨在規定事務局與使用者(定義見第 2 條)之間有關本服務(定義見第 2 條)使用的權利義務關係,並適用於使用者與事務局之間與本服務使用有關的一切關係。

  2. 事務局不時在本應用程式(定義見第 2 條)上發布的有關本服務之規則和各項規定等,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

定義

本條款中使用的以下用語分別具有下列含義。

(1) 「智慧財產權」是指著作權、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商標權、設計專利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包括取得這些權利或申請其註冊等的權利。

(2) 「本應用程式」是指事務局提供的名為 Carez 的應用程式;無論何種原因變更應用程式名稱時,也包括變更後的應用程式。

(3) 「發布資訊」是指第 9 條定義的「發布資訊」。

(4) 「註冊資訊」是指第 3 條定義的「註冊資訊」。

(5) 「使用者」是指使用本服務的個人或法人。

(6) 「本服務」是指事務局提供的名為 Carez 的服務;無論何種原因變更服務名稱時,也包括變更後的服務。

(7) 「外部社群網路服務」是指 Facebook 及其他業者提供的指定社群網路服務,其具有使用者認證、公開好友關係、在該外部社群網路內發布內容等功能,並用於實施本服務。

(8) 「外部社群網路業者」是指外部社群網路服務的提供者。

(9) 「外部社群網路使用條款」是指規定使用者與外部社群網路業者之間權利關係的條款。

註冊

  1. 事務局可能要求使用者註冊後方可使用本服務。在此情況下,使用者應依事務局指定的方式,向事務局提供其規定的特定資訊(以下簡稱「註冊資訊」),從而申請本服務的使用註冊。

  2. 註冊申請必須由使用本服務的個人或法人本人提出,原則上不接受代理人申請。使用者申請註冊時,必須向事務局提供真實、正確且最新的資訊。

  3. 依第 1 項申請註冊的使用者存在下列任一情形時,事務局可以拒絕註冊。

(1) 事務局認為可能違反本條款時。

(2) 向事務局提供的註冊資訊全部或部分存在虛假、錯誤或遺漏時。

(3) 過去曾被取消本服務使用註冊時。

(4) 未滿 18 歲時。

(5) 屬於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其他需要法定協助之人,且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等的同意時。

(6) 事務局判斷其屬於反社會勢力等(指暴力組織、其成員、右翼團體、反社會勢力及其他類似人員,下同),或透過資金提供等方式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的維持、營運或經營,或與其存在任何往來或關係時。

(7) 事務局因其他理由認為不適合註冊時。

  1. 註冊資訊發生變化時,使用者應立即依事務局指定的方式通知變更事項,並提交事務局要求的資料。

本服務的使用

  1. 在使用契約有效期間,使用者可以依照本條款並依事務局指定的方式使用本服務。但依前條需要註冊時,須待事務局認可並完成註冊後方可使用。

  2. 本服務並非以介紹異性為目的的服務。使用者不得透過本服務傳送有關異性交往的資訊。

密碼及使用者 ID 的管理

  1. 事務局可能向使用者發放密碼和使用者 ID。使用者應自行負責管理與保管,不得讓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出借、轉讓、變更名義、買賣等。

  2. 因密碼或使用者 ID 管理不善、使用錯誤、第三方使用等造成的損害由使用者承擔,事務局不負任何責任。

  3. 使用者發現密碼或使用者 ID 被竊或遭第三方使用時,應立即通知事務局並遵從事務局的指示。

禁止行為

  1.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實施下列任一行為。

(1) 侵害事務局、其他使用者、外部社群網路業者或其他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或其他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包括直接或間接導致此類侵害的行為。

(2) 歧視或誹謗事務局、其他使用者、外部社群網路業者或其他第三方,或助長此類行為。

(3) 與犯罪行為有關或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行為。

(4) 傳送裸體、私密部位等猥褻資訊,屬於兒童色情或虐待兒童的資訊,或對青少年有害的資訊。

(5) 以性行為、猥褻行為等為目的的行為。

(6) 傳送有關異性交往的資訊。

(7) 引誘或助長未成年人離家出走。

(8) 霸凌、威脅或誘發、助長此類行為。

(9) 傳送殘酷性資訊等使他人感到不適的資訊。

(10) 傳送暴力或可能誘發暴力的資訊。

(11) 冒充第三方,或謊稱與第三方存在合作或協作關係。

(12) 故意散布不實資訊。

(13) 引誘或勸誘他人自殺、自傷。

(14) 向其他使用者無差別傳送訊息等垃圾訊息行為。

(15) 未經本人許可,公開第三方的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出生日期、信用卡資訊等。

(16) 以營業、宣傳、廣告、招攬或其他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事務局認可的除外。

(17) 違反法令或事務局、使用者所屬業界團體內部規則的行為。

(18) 傳送包含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電腦程式的資訊。

(19) 竄改可用於本服務的資訊。

(20) 透過本服務傳送超過事務局規定容量的資料等,對事務局網路造成負擔的行為。

(21) 可能妨礙其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或事務局營運本服務的行為。

(22) 事務局認為不適當的其他行為。

  1. 事務局判斷使用者在本服務中傳送資訊的行為屬於或可能屬於前項任一款時,可以不事先通知使用者,刪除、修改該資訊的全部或部分等。事務局不對因依本項採取的措施而給使用者造成的損害負任何責任,且無義務採取此類措施。

本服務的停止等

  1. 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事務局可以不事先通知使用者,停止或中斷本服務的全部或部分使用。

(1) 定期或緊急檢查、維護與本服務有關的電腦系統時。

(2) 電腦、通訊線路等因事故停止時。

(3) 因火災、停電、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營運本服務時。

(4) 外部社群網路服務發生故障、服務中斷或停止、與本服務停止連結、規格變更等時。

(5) 事務局因其他理由認為需要停止或中斷時。

  1. 事務局可以基於自身情況終止提供本服務。此時,事務局將事先通知使用者。

  2. 事務局不對因依本條採取的措施而給使用者造成的損害負任何責任。

設備等的負擔

  1. 接受本服務所需的智慧型手機及其他設備、通訊線路與其他通訊環境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費用和責任進行準備與維護。

  2. 使用者應依自身使用環境,自行負擔費用和責任採取防止電腦病毒感染、未經授權存取及資訊外洩等安全措施。

  3. 即使事務局因營運需要將使用者收發的訊息及其他內容保存一段期間,也無保存義務,且可隨時刪除。事務局不對因刪除這些資訊而給使用者造成的損害負任何責任。

  4. 使用者在開始或使用本服務期間將應用程式等安裝到智慧型手機等設備時,應充分注意避免其持有的資訊遺失或遭修改,以及設備故障或損壞等;事務局不對使用者因此遭受的損害負任何責任。

權利歸屬

  1. 與本應用程式及本服務有關的所有所有權和智慧財產權,均歸事務局或授權事務局的人所有。基於本條款所定註冊而授予的本服務使用許可,除本條款明確規定外,並不表示轉讓或授權使用與本應用程式或本服務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使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可能侵害上述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反組譯、反編譯與逆向工程。

  2. 使用者在本應用程式或本服務中發布或以其他方式傳送的文字、圖像、影片及其他資料(以下簡稱「發布資訊」)的智慧財產權歸使用者所有。但事務局僅為提高服務品質之目的,可以無償自由使用發布資訊,包括重製、複製、修改、再授權予第三方及其他一切使用。

解除等

  1. 使用者存在下列任一情形時,事務局可以不事先通知或催告,暫時停止該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或解除與使用者的使用契約。

(1) 違反本條款任一規定。

(2) 發現註冊資訊存在虛假事實。

(3) 以可能對事務局、其他使用者、外部社群網路業者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目的或方式使用或試圖使用本服務。

(4) 因違反外部社群網路使用條款或其他理由,無法繼續接受外部社群網路業者提供的服務或連結。

(5) 以任何方式妨礙本服務營運。

(6) 停止支付或無力支付,或遭聲請開始破產、民事再生、公司重整、特別清算或類似程序。

(7) 自行簽發或承兌的票據、支票遭退票,或受到票據交換所停止交易處分或類似措施。

(8) 遭聲請扣押、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拍賣。

(9) 因積欠稅捐或公共費用受到處分。

(10) 死亡或遭裁定開始監護、輔助或其他法定協助。

(11) 兩個月以上未使用本服務,且未回應事務局的聯絡。

(12) 符合第 3 條第 3 項任一款。

(13) 事務局因其他理由認為不適合繼續使用者註冊。

  1. 符合前項任一情形時,使用者對事務局負擔的全部債務將當然喪失期限利益,並須立即清償全部債務。

  2. 使用者可以依事務局規定的方式通知事務局,隨時解除使用契約。

  3. 事務局可以提前 7 天通知使用者,隨時解除使用契約。

  4. 事務局不對因依本條採取的行為而給使用者造成的損害負任何責任。

保證免責聲明及責任限制

  1. 事務局不負責介入使用者之間的通訊,也不對通訊內容、使用者之間的糾紛、使用者的真實性等作任何保證。本服務依現狀提供,事務局不對適合特定目的、商業實用性、完整性、持續性等作任何保證。

  2. 即使使用者直接或間接從事務局取得有關本服務、本應用程式、其他使用者或其他事項的資訊,事務局也不作超出本條款規定內容的任何保證。

  3. 本服務可能與外部社群網路服務連結,但不保證此類連結;即使無法連結,事務局也不負任何責任。

  4. 本服務與外部社群網路服務連結時,使用者應自行負擔費用和責任遵守其使用條款。使用者與該業者發生糾紛時,事務局不負任何責任。

  5. 使用者應自行負擔費用和責任,調查使用本服務是否違反適用於使用者的法令、業界團體內部規則等;事務局不保證使用者的使用符合上述規定。

  6. 因本服務或本應用程式在使用者與其他使用者、外部社群網路業者或其他第三方之間發生的交易、聯絡、糾紛等,由使用者自行負責處理和解決,事務局不負任何責任。

  7. 對於事務局中斷、停止、終止、無法提供或變更本服務,刪除或遺失使用者的訊息或資訊,取消註冊,因使用本服務導致資料遺失或設備故障、損壞,以及其他與本服務有關的損害,事務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8. 即使本應用程式提供前往其他網站的連結,或其他網站提供前往本應用程式的連結,事務局也不以任何理由對該網站及從中取得的資訊負責。

  9. 事務局可依據法令或法院、調查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的命令、要求或請求,揭露註冊資訊、發布資訊、IP 位址及其他使用者資訊,並不對因此給使用者造成的損害負任何賠償責任。

  10. 懷疑使用者實施第 6 條第 1 項任一行為時,事務局可以查看使用者收發的訊息及其他資訊,使用者視為同意此類查看。

  11. 事務局不對使用者因本服務遭受的損害負任何賠償責任。即使因適用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理由而負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也以 1,000 日圓為上限。

使用者的賠償責任等

  1. 使用者因違反本條款或與使用本服務有關的原因給事務局造成損害時,必須賠償該損害。

  2. 使用者因本服務受到其他使用者、外部社群網路業者或其他第三方索賠或與其發生糾紛時,應立即通知事務局,自行負擔費用和責任處理,並依事務局要求報告經過與結果。

  3. 因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事務局基於權利侵害或其他理由受到其他使用者、外部社群網路業者或其他第三方索賠時,使用者必須賠償事務局依該索賠而不得不向第三方支付的金額。

保密

  1. 本條款中的「保密資訊」是指使用者在使用契約或本服務相關過程中,由事務局以書面、口頭、記錄媒體等方式提供或揭露,或使用者得知的有關事務局技術、營業、業務、財務、組織及其他事項的一切資訊。但以下資訊除外:(1) 事務局提供、揭露或使用者得知時已經公開或使用者已經知悉的資訊;(2) 此後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的原因透過出版物等公開的資訊;(3) 從有權提供或揭露的第三方合法取得且不負保密義務的資訊;(4) 未利用保密資訊而獨立開發的資訊;(5) 事務局以書面確認無須保密的資訊。

  2. 使用者僅可為使用本服務之目的使用保密資訊,未經事務局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揭露或洩漏。

  3. 儘管有第 2 項規定,使用者可依據法律或法院、政府機關的命令、要求或請求揭露保密資訊,但須迅速通知事務局。

  4. 使用者複製記載保密資訊的文件或磁性記錄媒體等時,應事先取得事務局書面同意,並比照第 2 項嚴格管理複製件。

  5. 事務局提出要求時,使用者應隨時立即依其指示,返還或銷毀保密資訊、記載或包含保密資訊的文件及其他記錄媒體,以及全部複製件。

有效期間

使用契約自使用者同意本條款之日起生效,並在使用者與事務局之間持續有效,直至與該使用者的使用契約解除之日或本服務停止提供之日中較早的一日。

本條款等的變更

  1. 事務局可以自由變更本服務的內容。

  2. 事務局可以變更本條款,包括本應用程式中發布的本服務相關規則和各項規定。變更時將通知使用者;使用者在通知後使用本服務,或未在事務局規定期限內辦理取消註冊手續時,視為同意本條款的變更。

聯絡與通知

有關本服務的詢問及使用者向事務局發出的其他聯絡或通知,以及有關本條款變更的通知及事務局向使用者發出的其他聯絡或通知,均依事務局指定的方式進行。

本條款的轉讓等

  1. 未經事務局事先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將使用契約中的地位或基於本條款的權利義務向第三方轉讓、移轉、設定擔保或作其他處分。

  2. 事務局將本服務相關業務轉讓予其他公司時,可隨業務轉讓一併轉讓使用契約中的地位、本條款項下的權利義務、使用者註冊資訊及其他客戶資訊,使用者於此預先同意。本項所稱業務轉讓不僅包括通常的業務轉讓,也包括公司分割及其他一切業務移轉情形。

存續規定

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3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2 項及第 5 項、第 11 條至第 13 條、第 17 條至第 19 條,以及第 21 條的規定,在使用契約終止後繼續有效。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條款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因本條款引起或與本條款有關的一切爭議,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協商解決

對於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或對本條款解釋產生疑義時,事務局與使用者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協商並迅速解決。

語言

本條款日文版與翻譯版之間存在矛盾時,以日文版的文字為準。

【2026 年 5 月 1 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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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款希望讓參與照護的人心裡輕鬆一點的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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